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高处作业。
简介
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为了便于操作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人与物从高处坠落的事故,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范围以内的各种形式的洞口与临边性质的作业、悬空与攀登作业、操作平台与立体交叉作业,以及在结构主体以外的场地上和通道旁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作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作为高处作业对待,并加以防护。
作业分级
1、高处作业高度分为2m至5m、5m以上至15m、15m以上至30m、30m以上4个区段。
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因素有11种:
1)阵风风力5级(风速8.0m/s)以上;
2)GB/T4200-2008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3)平均气温≤5℃的作业环境;
4)接触冷水温度≤12℃的作业;
5)作业场所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业;
6)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点;
7)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小于下表的规定;
8)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它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9)GB3869-1997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过去强度;
10)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氧含量低于0.195的作业环境;
11)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3、不存在上述的任一种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因素的高处作业按下表中的A类分级,存在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按B类分级。